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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
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一
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其上限如下:
一、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
二、於保險對象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時,免予加徵。
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
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日未
繳納時,亦同。


發文字號: 衛署健保第 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26001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
納金免予加徵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以下,自 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 年 7 月 1 日生效


如上
單純個人每逾一日加徵 其應納費額 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
上限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
例: 保險對象於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7月3日繳納其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3月份應繳之一家4口保險費2,996元(749元×4),因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3月份保險費滯納金起算日為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年5月16日,滯納日數為48日之滯納金144元,計算方式如下: 2,996元 ×0.1% ×48日=144元

參考資料 法條及相關行政函釋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範例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122504870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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