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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律依據與定義:

一、特別休假,即勞工工作年資達一定年限,享有「有薪休假」之法定勞動權利。
二、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三、工作年資之計算,應自勞工到職日起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四、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五、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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